案 情 简 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员工袁某的手机号注册了微信账号“ZOOYEE-003”,并先后提供给员工许某、张某使用。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该微信账号由桃桃使用并进行实名认证,昵称修改为“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用于收取业务款项。
【资料图】
2021年5月,桃桃私自更改微信账号与微信昵称。A公司发现后,要求其停止使用这一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拒绝后,A公司以桃桃拒绝接受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桃桃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微信账号。
仲 裁 结 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案 件 分 析
微信的本质是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即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平台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根据腾讯公司《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因此,认定微信号的使用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初始申请注册人。
本案中,从相关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主体身份看,该账号是由A公司安排员工注册所得,并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桃桃亦是在入职后从公司处获得的该微信账号,且用于工作。因此, 该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A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 。A公司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已逾5年,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这些客户资源属于该微信账号的虚拟财产。因此,桃桃未经公司允许修改微信账号及昵称并拒绝归还账号的做法,侵害了A公司的虚拟财产权益,应予纠正。
实践中,要避免工作微信号成为员工获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工具,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注册、 使用微信工作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 最好给员工配备专门的工作手机及手机卡;
二是 要求员工用公司配备的手机、手机卡申请注册微信账号;
三是 签订协议,明确给员工配备的手机、手机卡为公司财产,清晰阐述配备相关设备的原因及用途,并约定用该手机卡注册的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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